上海低保申请条件

2024-11-29 18: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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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扩展资料

关于低保申请的核验:

核对对象为接受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及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其中,家庭收入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财产则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同时,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政府相关部门还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低保

上海市人民政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回答2:

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扩展资料:

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为: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个人或者家庭,包括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个人或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两个方面,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中主要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的认定标准。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它商品房。

参考资料:上海市民政局网--上海低保低保申请家庭认定标准

回答3: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扩展资料:

调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提高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参考资料:上海民政——4月1日起本市调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回答4: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8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10.3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70元至410元不等。

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考虑到有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将其救助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为每人每月1400元。

扩展资料: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③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④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⑤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⑥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⑦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⑧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参考资料:
上海再度调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央广网

回答5: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同时符合5项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申请低保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 :   上海民政局-市民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百度百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