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承包范围资质等级确定资质等级。 此话出具何处,法律依据在哪里?

2025-02-22 1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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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想是不可能的,应该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你看以下规定,再分析下,如果存在这个说法,那就乱了。当然,我是猜的。仅供参考。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回答2:

这个没有法律规定,应该是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确定,这在《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是对于民,法务禁止则自由,也就是没有规定不同专业联合体就高或者就低的问题,可以按照就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