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不应以登记车主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而应以交付(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和实际出资人购买人确定车辆所有人。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否定了登记作为汽车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的观点,不仅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且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精神相一致。
所以,车辆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是自找麻烦,卖车不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会找到你来承担责任的,现在你只能找当事人解释清楚,事故毕竟是他发生的,你还要与交通事故的对方解释清楚,得到他的理解。 转自别人
不管是物权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规定,机动车转移要办理登记的,没有登记是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的。所以你要承担责任。
如果对方是没有驾驶证的,你还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不用问,发生事故肯定你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