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拘留15天,即14号到28号,家属是29号去接人。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扩展资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拘留所条例
呵呵,我告诉你吧,看守所告诉你的是完全正确的,拘留日期是按照整日就算的,也就是说13号下午1点送入,那么到14号下午1天才算是1天,所以应该是28日下午1点看守所放人,听我的没错的,我是看守所的。
是按照24小时计算的,比如你是27号17点进的,28号17点就是一天,这样你6月6日下午就可以出来,你完全可以交保证金,每天200元,10天你交2000元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