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该2个都不授予。
2 对于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法国2007年2月4日公布,早于申请日2007年2月5日,构成了现有设计。
对于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专利是有地域性的,根据先申请的原则,亨利公司由于在法国的申请与在中国的申请之间超过了6个月,不能享有优先权,所以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早于亨利公司的申请,构成了亨利公司的抵触申请。
国外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是6个月,法国这个企业申请专利的期限已经超过该期限,因此,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但其在法国的专利公布文本(2007年2月4日),构成了中国公司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从而破坏了其新颖性,因此中国公司也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
但在中国外观设计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一般不去主动检索,所以在审查实践中可能会对中国公司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而按照抵触申请驳回法国公司的申请。此种情况下,法国公司可以利用其在先公开的法国专利去无效中国专利。最终实践与理论统一,两申请人都不能获得专利权,该部分技术或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中国专利局应将此专利授予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在法国申请的专利公布在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之前,所以按《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应该属于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
法国亨利公司,因为他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