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对方轻伤,双方愿意调解,还需要坐牢吗?

2024-12-11 16:40:3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果已经调解过了也达成了协议,进行赔款的,应该视为已经解决了纠纷,按法律规定,一般派出所不能再进行处罚,因此也不会产生相应的记录。
但是如果已经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需要另外再制作刑事和解书,作不起诉处理。
总之,如果愿意调解的,一般都不会被拘留或者坐牢。
法律分析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说明调解书的前提在于“民间纠纷”和“情节较轻”,一般不会以刑事上的故意伤害进行追究,特别是还达成调解的,一般都会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得以使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免予处罚,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不仅具有民事上使双方侵权之债互相消灭的法律效力,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人不予处罚的参考依据。根据“禁反言”原则,应当认为公安部门调解书生效后,双方不得就关于谅解书的条款有违反行为——同理,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既然已经达成了调解,那么根据手段与目的相适应的原则,依法行政,应当“不予处罚”,如果派出所就同一件事情再进行处罚的,构成非法行政,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回答2:

如果是公诉案件,可能是要坐牢的,如果是自诉案件,受害人愿意调解,调解后撤诉就完事了。

回答3:

是否坐牢要看判决,一般来说,现在这个阶段你应该尽量争取缓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是动刀的,事前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且取得受害方谅解的,应该可以争取到缓刑。

回答4:

不会,对方不起诉,就没事!

回答5:

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