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黑、最卑鄙无耻、最目无王法的法官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裴赤博、张认众、刘素芬、柴燕宏-执法犯法!
世界上最卑鄙无耻的法官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裴赤博、张认众、刘素芬、柴燕宏,
一,使用伪造的案卷审理案件-明知是伪造的案卷而予以审理
二,擅自更改诉讼主体,偏袒兴隆县第三建筑公司经理马旭东:裴赤博、刘素芬、柴艳宏等人做出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承民终字第87号枉法裁判的说明:1,上诉人马旭东称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只能以马旭东个人的名义上诉,却没有拿出能够证明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证据,而实际情况是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因未交年检费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其以马旭东个人名义上诉是无效的。2,原告当庭指出案卷的起诉书、诉讼保全书、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笔录、律师委托书系伪造、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所打的原欠条在案卷里也不见了,但裴赤博、刘素芬、柴艳宏等人仍然做出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承民终字第87号-枉法裁判
三,歪曲事实,为马旭东谋取不正当利益-马旭东已经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赢了 场官司--国家老龄委、寿王坟镇政府、兴隆建设银行票据纠纷、与建设银行贷款纠纷、及欠款纠纷--诉讼诈骗150余万元,全部胜诉。
四,并作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承民终字第135号------枉法裁判
刘素芬是法官中的败类:在开庭时当事人提出:案卷是伪造的,要求进行鉴定,刘素芬说:"谁给你鉴定啊。假的也是证据,你就认了吧,什么是法?我们的判决就是法,随便你怎么样都不能改变我们的判决,你输定了."呜呼。。。这就是法官刘素芬。。
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裴赤搏就是个大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