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超员20%以上50%以下记12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第三点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 0 % 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 0 % 的,一律处5 00元罚款。
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 0 % 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 0 % 的,一律处2 0 0 0 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