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被人拐卖,我到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局报警,公安一直以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为由拒本立案,我现在 该怎么办?

2024-12-25 19: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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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找到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且属于自己管辖,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你孩子是拐卖还是丢失这点需要确认,当时有没有旁证,证明你孩子是有被人拐走的嫌疑,行拐人体貌特征等,都需要去核实。
如果你反映孩子拐卖情况属实,而公安机关以未找到犯罪嫌疑人为理由,确实不予立案,你可以去检察院反映情况,通过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全文)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02/c_1214478.htm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02/c_1214478.htm具体内容

回答3:

找领导,底下人办事很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