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私自挪用的,不管有没有借条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金额已经在三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构成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及时归还,并取得单位谅解,再加上能找关系托熟人,有判缓的可能性
首先,挪用资金主体是谁,董事、经理;其次,欠条是何时写的,六个月前还是六个月后,如果是6个月前写的可以视为经理向公司的正常借贷活动,但是这里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是不能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贷的,这里的经理就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所以这里还涉及是否违反公司法的问题。回归主题,如果是6个月后写的,那么已经超过了期限,挪用资金罪已经构成,写了借条也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挪用资金用途,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界定分两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资金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5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资金罪中挪用金额在数额较大这个档次可以判缓刑,数额较大的界定分两种情况:
1、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资金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我认为如果是有欠条就不构成擅自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