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八
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
死缓减刑后25有期徒刑的,应当不少于1/2无期徒刑的,也即12.5年 当然这12.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实际执行刑期12.5+2=14.5
判处无期是比较复杂一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1、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期改有期徒刑
最大不能少于十三年+已服刑两年=15年 当然这1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
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死缓减刑后假释: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其实际执行期最小如上文所计算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12.5+2=14.5
当然如果无期直接被减到13年的,也就意味着没有假释了。这种情况几乎很难发生。
有期徒刑直接被减到1/2的, 也也就意味着没有假释了。这种情况几乎很难发生。
实践中都是多次减刑后,剩余年限多于实际执行刑期以上刑期限制的,才可能执行假释。
是的 如果没有限制减刑 无期不少于13年 有期不少于1/2
死缓减刑后假释,其实际执行期同上
《刑法修正案八》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