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提问的问题很好,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提交分公司设立的股东会决议,现实中许多工商部门已经不作为必须提交的法定依据,现在通行的是分公司办完后到母公司所登记的工商机关备案;
2、但目前仍有不少工商机关仍然要求提交股东会决议,一是因为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分公司设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规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说工商部门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坐标青岛,
现状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办手续时,设立分公司是不需要提供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决议的。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设立分公司登记材料包含: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书(现在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通过手机APP刷脸实名认证的环节);
二、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在网上办理,营业执照可不复印);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现在改为住所承诺书,需填写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有权人签字);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不需要专门制作,在申请书中有一项)。
我们可以看到设立分公司时是不需要用到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但是需要用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是在行政部门备案的。
这样就会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公司章程里面要求设立分公司需要有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话,作为公司内部合规需要,是不是还是应该通过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呢?我的想法是应该有的,但不需要提交行政审批部门。
以上,希望有用
股东会有这项权利
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