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按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http://www.lawxp.com/statute/s863536.html
不签照样出具,又不是签合同,端什么架子呢
不会没有事故认定书的,大不了拖3天而已
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者坚决不签字,不是不签不行。
如果不签,认为有异议,应向其上级单位申请重新认定。
警方出具责任认定书是根据实际情况,有科学依据的,受害人坚决不签字是无理取闹,警方的责任书同样生效,如责任书确有不公,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