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工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平等地位的民事活动双方,建筑单位无权向工人开罚款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处罚权应当由相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做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可以啊。建筑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工人屡犯不改,可以制定相应的惩罚和奖励措施。但是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不应本末倒置。
建筑工地不可以随便向工人开罚款单。如果工人迟到、早退、旷工,公司可以开扣款单。如果工人损坏公物,公司可以开赔款单。等等。工人不服,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以及第五条: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工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平等地位的民事活动双方,建筑单位无权向工人开罚款单。
2、行使处罚权应当由相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做出,举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应该无权。
纵横法律网 孙金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