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外债,要看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如果是用于家庭的话,不管是否事先明知,也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按法律来说如果那些钱那个不知情的也用到了,那么离婚时双方一起承担债务。借款的那方应该承担较多责任;
如果按常理来说两个人都互相体谅一下,商量商量如何偿还。比如说男的比较有能力就可以由男的一人承担所有债务。反之,女的比较有经济实力,由女的来偿还。毕竟两个曾经是夫妻,有能力为对方做最后一点事有何不可。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婚内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不知情,并且该债务所借钱没有用到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由贷款人一人承担该债务,离婚时,另一方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反之,应由私自借款使用的一方承担。
如果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则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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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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