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是公司的重大行为之一。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该公司章程做成了规定,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增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注意,“三分之二”是按股份计算出来的表决权,不是股东数。
所以,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没有做成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则表决权达到了三分之二,则是有效的。
根据双方最终章程和发起人协议规定,A大学是以现金出资,而非知识产权出资,因此,金达公司的要求,无论是“出资额”,还是“注册资本比例下调”,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
1、双方在订立出资协议时,均明知知识产权出资最高限的法律规定,金达公司仍然接受该49%比例,是双方合意,且双方最终在章程和发起人协议中已经改变了出资方式。
2、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评估,双方为了节省成本决定不评估,这本身就是金达公司放弃自身权利。
3、金达公司借款给大学,用以出资,但最终以公司偿还出资,可能导致抽逃出资,这个问题给双方造成更大的风险,甚至面临着工商罚款。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委托熟悉公司法领域的律师充分沟通,作出可行方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