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内。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这个就取决于领导自己了。不合法原始凭证既然能入账,肯定是经过领导审批签字的,在审计的时候,出问题是由法人或负责人来承担相关责任的,着急的应该是他们。作为会计虽然有责任对不合法原始凭证入账提出异议或拒绝,但实际工作中只要有领导签字,没人会去那么做的。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怎么可以入帐呢,及时向上级汇报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