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题“志愿者不应该受到物质奖励”的论据

2024-12-14 12: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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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对“青年志愿者”表示崇高的敬意,感谢他们甘于奉献、服务他人的崇高精神!
我方认为,对于志愿者来说,爱心比金钱和荣誉更重要。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爱心无价,非名利所能衡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不仅仅是对受助者奉献爱心,同时也是志愿者追寻人生意义,肯定自身价值的一个过程。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固然牺牲了他们许多的时间和心力,但当受助者因其帮助、问题解决时,发自内心的开心的微笑,真诚的谢意,便是自愿者自身价值的最高体现。志愿者是对社会事业的一种个人奉献,在实践这个奉献的过程中,他们的素质和境界都得到了升华。因此,给志愿服务者制定奖励政策是不应该的。
含泪(正):所谓青年志愿者行动,就是指利用业余时间有组织地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行动。其活动的内容是面向社会进行公益劳动、抢险救灾、美化环境、社区服务、青少年帮教等。活动目标是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社会新风尚。由此可见,如果给青年志愿者奖励,就违背了该活动的初衷。而且这在国外也无先例。
  爱上一根骨头(正):为了报酬和奖励而来“默默无闻奉献”的人,还是真正意义的“志愿者”?同样去照顾老人,第一种人没有报酬,为了志愿而去服务。第二种人服务以后,直接(从老人处)或者间接(从政府、社会处)获得了“奖励”,第二种人或许被称为“保姆”更合适。
  含泪(正):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在直播雅典奥运会时,介绍到奥运会上活跃着的希腊志愿者时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给予报酬或者奖励,他们会认为受到了侮辱。”我相信,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我国的志愿者要比雅典的志愿者表现得更加出色!
  爱上一根骨头(正):难道奥运会的青年志愿者的目的不在服务,而在于免费观看比赛!反过来看,如果不存在这个免费观看的机会,难道他们就不为奥运会志愿服务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奖励,必然体现为精神或物质。政策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一旦出台,就带有强制性质。把一种自愿行为上升到带有强制性的政策层面上非常不合适。而且奖励必定会分门别类、三六九等。对于精神层面同样高尚的志愿者群体非常不应该。
  溜溜的她哟(正):偶尔的奖励可以,但把奖励形成制度、制定出政策则绝对不行!可以设想一下,假如“一等志愿者”、“二等志愿者”这样的称谓在我们国家首先出现,那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坚持即成制度

回答2:

作为正方优势比较明显,只要把“志愿者”定义清楚就够了!
志愿者(英文Volunteer)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关心报酬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来说,志愿者是这样定义的“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
志愿者的基本特征:
1、志愿者是无偿,不是开业、打工,而是不计报酬的;   2、志愿者不是救世主,而是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   3、志愿者不仅是给予了他们帮助,同时也得到了收获——自我的一种成长;   4、志愿者的出发点不是好奇心的满足,而是对社会的回报;   5、志愿者不是指挥者、教育者,而是用生命去影响生命。

可见,物质奖励违背了“志愿者”诞生的根本初衷,就不能称为“志愿者”!

请参考百度词条。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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