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二款,立功的并有自首情节的,也只能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了。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就是按照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论处。
不是应当了、变成可以了..
所谓可以,就是根据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综合判断....最终,可能不从宽、也可能从轻、也可能减轻、也可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