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计算方法

2024-12-23 06: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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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计算方法是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蓄存额X(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X(1+本年记帐利率X1.083X1/2),其中1.083是为使"年度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在相同条件下与月积数法计算结果一致而设置的调节系数。

  一、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二、社保的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回答2:

这个要看你所在的平均工资,再一个,你妈准备交的基数60%或则100%..

还有要看,是准备从哪一年开始补缴起.

基本计算公式为 : 至本年底个人帐户雷击储蓄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蓄存额X(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X(1+本年记帐利率X1.083X1/2)..

1.083是为使"年度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在相同条件下与月积数法计算结果一致而设置的调节系数.

回答3:

法律分析: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该比例各地有差异)。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回答4: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