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权利要求只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分,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LZ所述的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则权利要求3可以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
比如:
1. 一种XX装置(方法),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A+B+C+D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A+B+C+D+E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A+B+C+D+F 或 A+B+C+D+E+F
在这个例子中,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就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
没有,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要写在其从属权要要求之前,一项发明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且不得作为另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