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未经作者许可,将已发表的小说译成盲文出版,这一行为违法吗?

2024-12-25 11:18:1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违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般每一个方块的点字是由六点组成,左侧从上到下为123,右侧为456,叫一方。 它是由法国盲人路易·布莱尔于1824年创造的,故国际上通称为“布莱尔(Braille)”。



扩展资料:

布莱尔盲文由63个编码字符组成,每一个字符由1~6个突起的点儿安排在一个有6个点位的长方形里 。为了确认63个不同的点式或盲文字符,数点位时是左起自上而下1—2—3,然后右起自上而下4—5—6。这些凸起在厚纸上的行行盲文,可以用手指轻轻摸读。

《布莱尔字符表》可以表明每个字符的构成及它的最简单的意义。手写盲文则首先要备一个金属或塑料制成的盲文字板和专用的椎笔。

把纸放在字板中间,用铁笔头把纸压到下层板上的小窝里或成凸点,或成浮雕状,按布莱尔字符从右向左写;把纸翻过来,点就朝上,从左往右读。布莱尔盲文也可用特制的机器造出。中国于1953年公布的新盲字,属拼音制,借鉴了布莱尔浮雕六点制。



回答2: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所以如果指明坐着姓名 作品,名称 ,并不违法。

回答3: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出版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不存在但是后面的情况,不属于违法。

回答4:

在我国,不违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有明确鼓励对作品进行盲文翻译,以促进残疾人的学习。

回答5:

由于盲文出版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这是因为盲文书籍发行量低,几乎没有盈利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要是带有原作者署名翻译出版了就不违法。要是不带原作者署名,并没指名是原作者的作品则违法。

注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有关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