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房地产开发流程:
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第二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以下为广东省房地产开发商的办理资质要求
(1)在本区工商注册、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5)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每个省的要求都有细节上的区别,建议搜索所在省市区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开发资质级别进行查询。
这个课题有点大,呵呵。想做房地产开发商,除了最基本的部门和人员配置(硬件)之外,当然也需要各种软实力。房地产开发是资金密集型和社会资源密集型,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或者融资能力,同时也需要在房地产各个审批部门具有良好的人脉资源,比如,土地资源都掌握在国土局手上,虽然说现在的土地都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但里面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直接打交道的还有规划、建委、消防等等直属部门,也需要项目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支持,获得开发政府和税收政策优惠,如果能让政府扶持项目,打造地标项目就更好了。
目前房地产开发商的操作模式还有联合开发和挂牌开发。联合开发就是和另一个开发商联手开发,起到资源互补作用,一个出资,一个出地,按股份分配利益。挂牌开发。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决定了开发规模,若接到体量超出资质的项目,再无法升级企业资质的情况下,可采用挂牌开发,即和资质较高的开发公司合作,用他们的资质挂牌审批项目和财务核算,并交付管理费,其他的后续工作均有你自己完成。
房地产开发是个暴利行业,本人从事这个行业6年工作,亲眼目睹了很多开发商一夜暴富,同时也知道他们为了项目开发而奔波劳累的艰辛过程。楼主要有心理准备,呵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7 号 部分内容: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 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