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能不能超过五年,十年的承包合同期限合法吗?

2024-12-04 08:33:4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不合法,土地流转最高期限要根据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来确定,不得高于剩余期限,如果超过就是无效约定。

承包合同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

3、当然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长久不变的政策,今后可能出台具体的规定延长承包期。

扩展资料: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 [4]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回答2:

根据《农地承包法》、《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即不能流转给外地人;
⒉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任何民事主体,前提是该主体就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流转方式包括但不限于①出租、②入股、③抵押融资;
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期限,例如耕地为30年,已经用了10年,还剩下20年可以流转。
不知我以上的回答能否领您满意,如果满意的话请确认一下。

回答3:

具体流转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流转期限不能长于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回答4:

三十年口粮地合同到期不能续签。二次分地没有。土地流转,如同白日做梦。口粮地都即将报废,流转从何谈起。收回口粮地,流转自然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