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协议的一个问题

2024-12-28 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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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法。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二.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也没有优先权的定义。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另外《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回答2:

在校的研究生到公司实习一年签订的实习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习协议明显不平等,优先权可以协商确立,但要交纳实习公司培养费1万5千元是不合法的,你可以申请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回答3:

不合法。没听说过你给他们干活反过来还要给他们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