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中只表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的要求:“(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依我来看,工作地点是应该事先明确,或者注释为“岗位流动性”,既然两个都没明确,我觉得他也是不具备随意调动的权力。
3、不服从,做为旷工处理,旷工几天做自离。是否在公司制度中有明示,作为员工你是否知悉该制度?如果不知道,需要公司出证明,1、该制度通过工会同意通过;2、该制度经过培训,员工知悉。不然就是个无效的口头制度,不成文,不足为惧。
4、你手上没合同,你可以就此点告之仲裁厅,让他们出处理意见。
5、出俱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即可,你要别人开一份开除你的证明,SB也不会开的。
最后,没有书面的通知对你很有利,你可以否认一切,说没有人通知你转门店。
当月的工资肯定是要先结算给你,不过很多公司是在工资发放日才结算,不会当时就结。仲裁的时间也要看最近一段时期受理的案件多不多,是需要排队等处理的。
最后的最后,不到万不得已,和解为好!你们公司的人事确实不严谨,告一告也可以叫他们记性记性。你的要求不管是多少,仲裁的都会受理,至于最后怎么判又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