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指点我:怎么找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

想离婚,帮忙指点我,给几个好点子.谢谢!
2024-12-02 19:45:2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众所周知,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标准,进而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据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聊天记录、照片、视频、书面文件等类型的证据形式较多,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证据形式来源合法2.证据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3.证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的,对身份的指向明确。

回答2: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出了五种情况,前四种是比较明确的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五种是兜底条款,就是由法官根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自由心证进行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法官的主观心证的自由成分是很大的。

  实践中,如果你能出示前四项的相关证据,就比较主动了。比如:有家庭暴力的情况,你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有验伤证明等;有对方吸毒、赌博曾被处罚过的档案记录等。或邻居可以证明实施暴力,并有当时的医院的相关证明、证明是殴打所致的病历等。或证明分居达两年之久的事实。

  #################

  法律依据:婚姻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附:一份律师真实的代理词,虽然他写的不是很好,但是可以参考一下。

  代理词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叶夏斌、XXX接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一些材料,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经过开庭,现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表现在如下几点。

  1、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稳定,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在认识原告时原告刚刚离异,而且还带着自己上小学的儿子,这时祸不单行,自己已经受伤的脚病情越来越严重,被告这时出现且对原告进行悉心照料。在这样的环境下,原告将对被告的感激误认为是感情,而这种感激直接导致了原告对对方的了解不够深入,也弱化了当时与被告的种种不合。结果导致双方在婚后才发现双方感情、性格、价值观的不合,夫妻两人间也因此矛盾不断,且矛盾不断升级。

  2、被告曾对原告、儿子实施暴力,家庭成员也因此长期处于暴力的阴影之下,家中气氛紧张,且本人认为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条件中的暴力应包括精神暴力。原告开庭时所提交的书证是被告在2002年10月殴打完原告后,所向原告所出具的保证书,此书证足以证明婚姻期间被告曾对原告施暴。面对丈夫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和对儿子的伤害,实在是忍无可忍。此外,被告的暴力不只有肉体上的,而且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暴力。被告猜疑心重,他不许原告与异性朋友说话,更不许原告与异性朋友进行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并因此采取不同的手段威吓原告,从刚开始的冷嘲热讽,到使用极具侮辱性的字眼进行责骂和谩骂,到四处张扬自己毫无根据的猜测,后来甚至发展到限制人身自由,下班不准时到家就动手打人,乃至更令人厌恶的事情。而且被告将这种情绪发泄到儿子身上,对XX态度越来越恶劣,给原告、儿子造成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尤其是对于原告,被告四处张扬自己毫无推测的根据,原告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同事的“询问”。夫妻双方要么冷战,要么恶言相向,使得原告身心倍受煎熬,精神已接近崩溃边缘。

  3、被告同儿子XX的关系一直紧张。被告对儿子XX态度冷淡,认为其为非己所出,父子两人平时生活中基本没什么交流和沟通,也更谈不上对其进行教育、养育了。一直以来,双方要么以“喂”字相称,要么通过女儿进行意思转达,被告连石明的出生年份都搞不清楚,九二年认识原告时,XX已经上小学,而答辩状中却称当时尚未上幼儿园。答辩状中“视XX如己出”这句话有悖事实。

  4、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自从起诉离婚后,已经搬出原住所,与同事暂住至今。这将与丈夫分居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原告有足够的时间冷静理性地思考这段婚姻关系,从而对是否应该结束这段婚姻做出正确的判断。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一个传统的中国妇女,一个近50岁而且将退休的医院普通职工,一个育有一儿一女的母亲,一个面对已经与自己共同生活十年的丈夫的妻子,如果不是婚姻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和不可调和的矛盾,还会有什么原因致使其意志坚决的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呢?

  5、家中的紧张气氛已经影响了未成年的女儿的学习与其成长。家中的气氛剑拔弩张,充满火药味,其女儿经常因为原被告的争吵担惊受怕,有时甚至会因此而失声大哭,这样的家庭对女儿的成长是有害无益的。

  6、经过法庭审理,我们认为被告代理词答辩状疑点重重。如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对“儿子XX,我从来没有打过”、“夫妻没有什么不和谐”、“家中的经济从来都是公开” 、“至于家务,也是我比女方承揽多”,发现这些陈述与事实不符。对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关键事实,如打骂原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准与异性朋友说话、出街却只字未提,望审判员能留意。

  二、法院应采纳原告开庭时所提供的证明婚姻期间被告殴打原告后所出具的保证书一份和本案证人儿子XX的证言。该份书证系原告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经原告与其家人多番查找,才将其找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不想因此影响到儿子和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情绪,没有告知他们。但收悉被告的答辩状后,对于答辩状的内容感到愤怒和无奈,于是决定让儿子出庭作证。作为原被告十几年婚姻生活的共同生活人,证人XX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婚姻状况和本案中的一些关键事实,是知道和了解真相的。作为儿子,对于母亲的婚姻现状和身处境况,也是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的。

  三、所有财产的分割,希望审判员照顾女方的利益,对原告多分。被告是此段不幸婚姻的肇事者。被告许多不理智的行为,和古怪的性格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也是主要原因;被告平时对家庭经济的开支贡献较小,对家庭的责任也较女方承担少;而且原告还要抚养自己的女儿,原告作为妇女,其权益应该得到更大的保护和满足。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审判员作出判决时能根据相关条文和《婚姻法》中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立法精神,予以采纳,以保护原告的利益和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

回答3:

你到底爱不爱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