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不同:前者是具有审判权的机关主持下的诉前和诉中调解,争取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节约诉讼资源。后者是民间调解组织主持下的调解。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执行效力,前者可以在生效后直接要求强制执行,而后者只是协议,需要对方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法院重新认定。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自成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协议书。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法院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