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诉讼时效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一样吗?

2025-02-02 1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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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民法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灭。

  注意:

  (1)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诉讼时效经过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胜诉权才消灭。

  (2)注意这里的起诉权和胜诉权、实体权利三者的关系。起诉权和胜诉权都是诉权的一种,它们是程序上的权利,跟实体权利相对应。诉讼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都不消灭。这里给大家举个综合一点的例子:M和N是好朋友,一直关系不错,M要开公司,向N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到了2007年1月1日,M公司经营失败没有能力还钱,此时N在2年内有权利请求M还钱。如果N碍于情面不好向M要钱,也不向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2年,N的胜诉权就消灭了;不过如果N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此种情况下应该受理,因为N的起诉权没有消灭;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审查,发现这两年中N不向M主张权利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法院就可以最终决定驳回N的诉讼请求,此时N的胜诉权消灭了。

  接着来,上述案例中,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N比较郁闷,十分气愤,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M忽然良心发现,觉得不还这10万元钱实在是对不起N,于是M找到N说,我把10万元还给你吧,咱俩还是朋友。N说,好吧。就这样,10万块钱又回到了N的腰包中。这会,可能有人问,N不是被驳回诉讼请求了吗?怎么对这后来M还的10万元还有权利接受啊?法律上有什么根据吗?这里就涉及一个自然之债的问题,也是所谓的“N的实体权利没有消灭”。虽然N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10万元钱的债权还没有消灭,它只是从法律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既然是债,不管何种债,M随时给,N就可以随时接受。只是一旦N接受了,M想再反悔说,本来我不需要还了的,看到N那么气愤我才还的,现在他竟然这样对我,我想再要回来。对不起,M此时已经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因为自然之债偿还之后,权利义务消灭了,债的关系消灭,M也就没有权利再要了。

  (3)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这里要引申一下,按照权利的作用不同,把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形成权。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所谓的“请求权”也就是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从原告人的角度,我们可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适用问题,实践及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论,一种是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论。

  “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论”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当事人的范围、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的适用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它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诉为前提,是在刑事审判程序启动之后或者同时审理解决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则应当适用刑事追诉时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论”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虽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但其民事诉讼的性质并未因此改变,两者在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判断标准等方面区别很大,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其所要解决的是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除受到刑事法律特殊规定的调整外,其实体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我国现有刑法和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较原则笼统,未就时效这一具体问题进行明确,从而出现了法律空白或者说是漏洞。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8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条明确:“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既然刑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民法规定了明确的诉讼时效制度,就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排斥适用刑事追诉时效,附带民事诉讼一旦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法律将不再保护被害人的实体权益,被害人丧失胜诉权。

  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应当根据不同的形式,区别适用法律。假设由检察机关附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的理论,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或者说不是权利人,因此法律适用上就出现了混乱,被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却没有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却并不知道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如上文所述,由检察机关附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并非民事诉讼,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检察机关都可以附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受民事法律时效的限制。

  而由被害人(法人、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本质上就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有利于同时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答2:

所有的“民事诉讼时效”这六个字在哪都是一样的,特殊时效一年,一般时效两年,完全诉讼时效20年

回答3:

大体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