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警察的说法只是犯了一般人都会陷入的误区。只要你不拿相片干什么不和谐的活动,都不是侵害肖像权。
如自己偷偷欣赏,不传播,不因此牟利,算不上侵犯肖像。
但是未经同意拍摄他人毕竟是不太道德的,即使是自己偷偷欣赏也一样。但是还没到违法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