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当初确实不知道借款的情况,或者他们当初是实行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分配方式,否则都要进行偿还
首先先肯定20万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借得,另外这20万的用途是什么?当时女方又因什么而不知道。
上面的几个问题很重要。
夫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婚前与婚后的一些财产协议的,都是依照婚姻法来分配财产纠纷,简单的说,女方要偿还责任。而相应怎样偿还,偿还多少,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没有理由还这些钱。再说欠条上有你的名字嘛?那些钱又花在了什么地方你都不清楚。更何况你们已经离了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