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需要四十五日,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仲裁庭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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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要45日内。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