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层含义:
1.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食堂2009年1月购进冰柜1台,含税价格5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元、税款850元。2011年9月,公司食堂停办,将冰柜作价4000元出售。
按规定,食堂属于福利部门,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计算转让冰柜应交增值税额,要视是否已抵扣的因素做不同的处理:
在计算冰柜转让增值税时,假如此冰柜在购进时已进项税已抵扣,则应计提销项税=4000/1.17*17%=581.20;假如冰柜进项税未抵扣,则应交增值税=4000/1.04*4%*59%=76.92
上例说明,假如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当初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只能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有同时满足不予抵扣且未抵扣两个条件时,才适用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以上资产如果出卖,按4%减半,即2%交纳相关税金。
我的理解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不得抵扣项目而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你要销售出去应按4%的税率/2征税,换句话说就是你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销售出去时按此税率征税。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非生产型的固定资产,新税法规定非生产型的固定资产在购进的时候不得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生产型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当期增值税,比如生产线等。简易办法是指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税率不再是17%,而是4%,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比如销售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后回收了20000元,应纳增值税的为20000*4%*1/2=400元
hi
2009年之后,增值税转型,我国由“生产型”变为“消费型”。
其实,就是过去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而现在可以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了。
但是,仍有一些固定资产是无论如何都不给抵扣的,比如行政管理使用的设备,员工休闲福利使用的设备,等等,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就不给抵扣,你问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