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南京城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市禁放办有关要求,就2010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许可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临时销售许可范围
鼓楼、白下、玄武、秦淮、下关、建邺(不含江心洲)共六城区。
二、零售网点布设要求
1.下列地点或区域及周边30米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周边在学生放假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布设);
(6)公园、风景区共旅游景点;
(7)新街口、湖南路、夫子庙等商贸及人流物流集中区;中山路、中山东路、中央路、汉中路等景观风貌区。
2.饭店、旅社、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写字楼、居民楼等非邻街一楼门面以及其他动火毗邻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3.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到合法合格的烟花爆竹,减少途中携带危险,2010年将适当增加零售经营网点,并在坚持“一点一证”的前提下,允许法人单位易地布点和一店多点。
三、《许可证》申报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
四、《许可证》申报受理单位
具备销售烟花爆竹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安监局申报。
五、零售经营应当具备的安全许可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2.商场、超市、卖场等法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伍万元;其他经营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贰万元;
3.室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在地面一楼的相对封闭空间,并有单独门面或出口对外,避开人员出入口和密集区;室外销售烟花爆竹(仅限商场、超市、卖场等有空旷场地的法人单位),必须经市容部门同意,避开人员密集区,选择比较空旷的安全场地,用轻质不燃材料搭建相对封闭的销售临时营业用房(统一建设图纸,图纸由市、区安监部门提供),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销售结束后立即拆除;
4.备售商品必须存放在与销售点相互隔离的密闭物体或场所内,并与销售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实行防火分隔,杜绝火源;
5.拟用玻璃封闭的门、窗、橱窗选用防爆型材料或加贴透明防爆膜;
6.实行专店专人销售。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备售仓库;
7.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一证多点”销售,严禁摆摊设点和走街串巷销售,严禁在零售店门外沿街摆卖;
8.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火种火源进入,严禁现场燃放、试放;
9.到合法定点的市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不得订购和销售非法生产、销售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厂方采购烟花爆竹;
10.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11.安监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六、安全监管与管理
1.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