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急,希望这方面的知识分子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好吗?我需要详细的解答。谢谢!!!

2024-11-24 01:35:25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你好,以下是我的看法:
1.首先根据民法永益物权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与乙的转租合同是完全成立的。并且承租期也在甲承租期之内。而已作为第三人是应当意识到承租期(三年)该何去何从。所以当初从事化妆品行业是已自己存在一定疏忽。
2.开始甲就以加租金为由,乙也默认了。证明甲乙的续约合同仍旧存在,但此时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已事先不知道该店面是甲转租。并租期只有三年。那已完全可以以此为由。以善意第三人来对抗A单位)。如果已明知。而甲也抱着走一步算一步。那甲和乙都存在一定过错。
3.该单位A此时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其应当在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甲。而不能以单位换领导为由拒绝签约。而在此。实践中,甲应当就不续约给与合理理由。
4.最后因为A才是该店面的物权人。所以其有权支配该店面。但至于已专修方面都花费十几万数额巨大。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改不动产的添附(甲乙事先并未在合同中说不得在此店面做精装修)。所以如果A一定要收回。应当给与已一定赔付。

回答2:

1,甲当年转租店铺应经过A的同意或追认,否则,其转租本身就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合同到期以后,甲与A单位的合同已经中止,甲无权转租更无权擅自提高租金。
3,甲与A单位的合同已经中止,现任的领导人有权不签字续约。
4,现在乙想继续承租,只有找A单位进行协商,甲无权干涉此事,(甲只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5,如果乙进行装修未经A单位同意,A单位不存在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乙可以在不损害原建筑的前提下,拆除装饰材料。

回答3:

乙是没有办法强求续约的.按合同法来办就是这样,没有其他好的理由.除非A同意续签.

回答4:

这里面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房屋租赁和转租合同,对于乙的装修费用可以喝店铺所有者协商 对于不可拆卸的东西可以由店铺所有者取得并给予合理补偿,对于可以分离的东西也可协商解决 或者分离或者协商作价转让给店铺所有者。

回答5:

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合同已终止,在这里面乙的权利是得不到保护的,如乙再想租店铺不用经过甲的,可以直接和A单位的领导协商,不需第三方,在这里甲的权利和乙是一样的,完全没有必要再和甲协商。

回答6:

简单的很。乙转租协议无效。单位到期收房符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