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凭“被人砍断了六根筋和一根肌腱”无法判断是不是重伤,但如果造成的后果是“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则属于重伤;
2、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9.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的标准而确定
轻伤。
详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肢体损伤的规定。
当然是重伤,极度重伤
根据《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该伤情构成轻伤无疑。
判决时法院会根据个人在案件中的表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满18岁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