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您所购买的商品房如果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核验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希望采纳,找资料不容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