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劳动仲裁的胜诉率与双方所呈报的证据有关,如果劳动者的证据比用人单位多,胜诉率也相对较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则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