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单位负责人可进行年收入的30%罚款。
个人观点:1、因为有人去闹,所以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高限罚款,你们单位态度好点,可能进行底限罚款;2、如果你单位和分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可根据协议责任划分执行,将罚款转嫁到责任单位头上。
此类案件比较常见,在确定建筑施工领域的事故报告责任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单位发生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所以事故报告的责任在施工单位,不在建设单位,安监局如果依据隐瞒不报处罚建设单位是不合理的。
A应该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只是内部管理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将安全生产责任转嫁给其他单位;再有,部分工程是不允许转包的。
不太正确,但是你们还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i穿yrマxзzpъl伲g⊥d稷u瑙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