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的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在离婚登记后是有效的。但已经离婚后,双方又签订的协议,已经不是离婚协议,而是离婚后的协议,此种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除了财产分割,更重要的内容是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子女归属抚养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利益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和协议书。因此,离婚协议书的生效要件比较严格,即使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做了上述约定,离婚协议书也并未因此而生效,而是应当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才自始生效。如果双方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亦签字捺印,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即使起诉到法院离婚,该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也只能作为法官判决离婚的参考,并非绝对的依离婚协议书内容判决。
没有经过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协议。在民政部门的协议书上写了无财产纠葛,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你们自己另写的协议,没有民政部门盖章无效。
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诚信履行也是可以的。但如果上到法院审理时,后面的协议与前面的相矛盾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效力会更高一些。
这个就看你们自己是否信任彼此
因为协议可以私自写约束彼此
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应!
如果涉及到大方面的还是找几个人一起写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