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吗

2024-12-26 16:42:4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可以。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件,必须切实制作好。判决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

裁定书主要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的写法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简略一些。裁定书的署名、盖章与判决书相同。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相关法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宣判要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不上诉,判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回答2:

不能,还需要对方的收条。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

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

自制凭证按其反映业务的方法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一次凭证如“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发货票”等、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

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等。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供应单位的发货单等。

扩展资料:

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以下的附加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口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凭证

回答3:

首先要讲明的是 判决书只是对权利义务的确认,你是否已经按照判决书履行了法定义务,当然要凭据。如果你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这样要求你。但我认为,贷款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直接向贷款方追缴,而不应当强加给你为宜。
其次要考虑的是你们付的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划款?是现金付给谁谁就应该给你们打个正式收据,以次收据附在判决书上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是通过银行转帐划款,以银行回单为依据附在判决书上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这样比较好,有法院的收据那更好.

回答4:

不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法院判决书不是发票。

回答5:

可以的,法院的判决书是正式的抵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