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1.本证明供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