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一般情况下有二种:一种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普通都是这种);另一种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车位(常见于大型专用停车场)前者不可以转让或赠与,只可以出租。后者是楞以转让、赠与、出租的。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合同都是业主自己私自拟订的没有法律效益顶多也就属于民事公正行为,要是双方都遵守还行,一旦有一方毁约那就没有法律效益了。
我看了下,大体上没有什么问题,只有一点需要特别的注意。
上面写着该车位的使用年限选择上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准。这点要小心。平时大家都知道是70年,但是土地使用年限不一定是70年,是从开发商拿上这块地的时间开始算土地使用年限的。所以这块应该要和他询问清楚。
这个合同呢,写的还是比较详细的,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