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是从农民家庭重新获得土地经营权开始的。新中国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短短几年内就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完成了由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直至人民公社的 体制转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都归村社集体拥有。浓重的自然经济色彩和僵化的计划管理模式,不但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转,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而且也窒息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套传统体制仍在惯性发展。
从1978年秋开始,在安徽、四川等地的一些农 村出现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围绕“包”字试验的一些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如“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群众经过观察、比较和实践后,积极选择更适合他们的实际情况的责任制形式,承包经营越来越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它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到1985年改制任务基本完成,人民公社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中央政府在农村政策上再次做出重大调整:完全放弃了除粮、棉之外所有农产品的计划控制;减低对粮食生产的计划控制程度;县级以下政府逐步放弃了对种植面积计划的直接干预。由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阶段,率先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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