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还是协商解决。从证据上看,对方更有利。所谓的无主地是不存在的,这地从法律上看,属于对方名下的承包地。当然,对此主张你可能不服,那么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你名下的承包地,事实上,你长期耕种,并不能证明这个地就是你的承包地,这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你能提供曾经交过农业税费等证据的,那就能充分证明你是实际的承包人。
1、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要看现在这块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按照村里的机动地让你耕种,那么土地还是属于村里的,如果你也是本村的村民,却没有分配土地的话,按照“是谁的就发给谁,谁在使用就发给谁”的原则确认,你应该可以得到土地确权。
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就发给谁,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发给行政村;是村民小组所有就发给村民小组;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权,谁承包的,就发给谁;农民承包地土地,经过土地流转,是谁在实际经营,就发给谁。
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