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次数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经过半年的调解都不达成一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定夫妻双方解除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