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2024-11-28 18:33:2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以丹东市为例,要求如下:

1、办理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由收养登记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领导审批。

审批领导收到上报的收养登记审核手续后,重点检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约见收养关系当事人,口头告知其收养关系不成立。



申请材料

1、 收养人书面申请。

2、出具相关证明: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入院审批表、捡拾弃婴登记表;被收养人户口簿复印件;弃婴(儿童)寻亲公告;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明;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市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以上内容参考 丹东市人民政府-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回答2:

收养应当自愿并办理收养登记,了解一下

回答3:

一、收养登记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⑵丧失双亲的孤儿;⑶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⑸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⑹继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被收养人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收养目的、对养子女保证);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教育抚养能力以及无不良行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人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不能生育证明;
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县级以上日报或电视台刊登播出查找弃婴(儿)的公告;
9、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0、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合影2寸照片各两张;
12、监护人为收养人的应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如属超生的应提供超生处罚清的证明);
1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的证明;
1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16、当事人结婚证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