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就是县政府审批批准,不存在过户。政府能够自动重新审批,你可以等着。不过宅基地有规划,位置、尺寸、形状是一定的,违反规划不能被批准。你们弟兄俩如果分家不能故意破坏宅基地规划
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不能私自转让,不能买卖,不能继承。没有审批手续的是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