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有一个月就是合法的。只要你不是在: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面的情况的,
然后你的情况可以按照下面来
书面告知确认书,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要赔偿你一个月工资。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你如果有精力,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满一年赔一个月平均工资。只要有你证据,工资表,出勤记录。
1.赔偿你一个月工资,然后就撤吧。2.仲裁也是满一年赔偿一个月薪资,该休的年假休了,把当月社保让他补偿给你。就可以了。3.仲裁时间较长,建议协商解决。
你已经签字确认双方协商的结果,很难告对方违法解除
公司已经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有能证明公司对你进行胁迫的证据的话,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你签字的合同进行撤销。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您可以向公司申请两个月工资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