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事关利益群体和社会公平效率,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和措施得当,取得了积极成效。
与会代表认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从企业打破"铁饭碗"开始,着眼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引入市场观念和机制,向管理人才、关键岗位和特殊人才倾斜,向劳动力市场接轨。二是实行业绩与年薪挂钩,规范分配和激励制度,减少了人才流失,创造了企业的活力。三是基本形成了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收入能增能减机制、行业差距在缩小的局面。尽管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都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可以在改革中探索,在发展中完善。四是企业由单一的按劳分配逐步向按生产要素分配健康过渡。
二、正确理解和认识央企同地方企业收入分配的差距、行业之间的差距、企业内部的差距,对于消除社会各界的不必要的误解至关重要。
研讨会分析并强调了有关分配差距与平均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是社会分配结果。不同的劳动具有不同的价值,知识经济突出了知识的价值,市场经济要求各种要素要参与收益分配。二是收入分配差距不等于分配不公。分配不公是违反了市场规律,造成分配秩序的混乱。由于国家区域发展水平的不同,各阶层之间的差异、职工队伍的构成不同等原因,行业存在差距是合理的可能的,但是要坚持市场的标准才能判明行业差距的合理性,减少认知的盲从性和偏见性。三是坚持十七大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正确的公平观应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强调起点和规则公平,要纠正过程的不公平,不能强调结果公平。四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五要清醒认识到,劳动、知识、技术、专利、经营、管理和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收入分配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矛盾。比如,无形资产如何作价入股,年薪的基础年薪与效益年薪的比例,股权激励的份额等问题,企业年金的运营与监管。
三、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有待深化,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形成部门联合协调机制。
研讨会认为,要继续进行企业的人事、劳动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人事、劳动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收入分配制度重在构建"人才留得住,冗员流得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讨会建议,一要完善岗位工资制,优化岗位设计、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待遇,以岗定薪,竞争上岗,岗变薪变。二是重在构建一个合理的工资结构,这是一种长期的制度安排,又是一项当务之急的改革工作。三要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严格控制薪酬增长比例,扩大董事会试点,逐步形成由董事会决定经营者选聘和薪酬激励。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三要认真遵守劳动合同法,加强国家层面的劳动协调三方机制运行,全面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设立不同行业的工资指导线,建立国有企业工资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四要改革工效挂钩制度,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机制。五要加强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年薪制,确保社会透明度和员工知情权。六要探讨央企年金税收政策优惠措施,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四、企业年金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企业应据实启动和完善,受托机构应规范和提高运营水平。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企业年金是一项利国利企又利民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形成政府与市场、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分担机制。因此,一是确保国企尤其央企将原有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转换到企业年金制度上,并推动中央企业年金的规范建立和完善。允许国有企业结合企业的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移交进度、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灵活度,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平稳衔接,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二是受托机构应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经营水平,禁止任意压低或者不收管理费用,严禁不正当竞争以争夺年金合同,市场参与各方应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进行优势集中的制度安排,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努力提高企业年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